大人:388元/人 小孩:238元/人含车位、责任险
【集合时间和地点】(具体以导游通知为准)
长沙06:30左右贺龙体育馆(南门,和一大酒店对面)株洲07:30左右田心立交桥 湘潭08:30左右九华大厦
【接待标准】
1、交 通:全程空调旅游车,保证每人一正座;若出发前一天取消,收取车损200元/人。
2、用 餐:全程餐自理,如需含餐按早餐10元/人,正餐20元/人/餐自理,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若不足十人视人数酌情递减。
3、门 票:所列景点首道大门票。
4、住 宿:指定酒店标准双人间或单间(空调彩电独卫),参考酒店如下:
金龙酒店、金崀商务、金源大酒店、东方商务、崀新酒店;房差150元/人(不含早)
5、导 服:持证导游服务。
6、保 险:旅行社责任险;建议客人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
7、备 注:以上景点为套票政策,临时取消任一景点则费用不退。
8、购 物与自 费:全程不进购物店,无自费景点。
1、本次旅游服务将委托我社指定地接供应商—长沙和一国际旅行社,该供应商专业 操作湘赣鄂专线,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金30万,经营许可证编号: L-HUN-01173。我社将对其委托事宜负责。
2、请必须确保客人手持行程单与我方确认件确定行程完全相符;否则因组团社或委托方原因(行程不一致)而造成费用增加、或行程不能继续的,本社只配合调解但不承但任何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和注意事项书的代表必须征得所代表的所有旅游者的同意,其行为权责等同于所代表旅游者的认可和同意。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政治、交通管制、交通意外堵车、景区人多需排队等侯等)无法预料因素,会引起如下意外情况:①无法发团、②只能看到行程中的部分景点、③旅游景点顺序进行调整、④临时调整住宿地点、⑤不能及时返程等,由此引起的损失我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散客拼团行程需人数达到10人以上才能发团,如人数少于十人则提前两天通知游客,并经得游客同意后采取以下几种方式:a、延迟发团;b、转交给别家社。如游客不同意,则退还游客全款,并终止合同。
5、请游客带好自己的有效证件, 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或其他行程过程中所需要的造成损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旅行途中请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
6、因为几地收客、请提前与客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早上接人时有可能会有片刻的等待时间,导游在出发前一天晚上21点前会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客人具体的集合时间和地点,未收到通知的客人请及时与组团社取得联系,以免造成遗漏。上述汽车旅游产品如遇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旅游车故障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集合时间将会顺延。在集合过程中,因参团客人自身原因无法做到统一同时上车,为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集合时间标准下,等待集合时间的延长时长最多为半个小时,逾时不候,敬请理解。
7、若客人持有优惠证件(如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离休证、残疾证等),门票优惠按照景区(点)公布的优惠政策执行;若需退票按照旅行社协议价退还;若客人中途离团,全部车费及已产生的门票、住宿、餐费等费用均不退还;行程中注明“赠送”的景点或项目因特殊原因取消将不退费用;
8、请游客认真填写意见书,我社将以自填的意见书作为处理投诉及反馈的依据。如未填意见书,游客在途中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满意,回团后口头投诉,我社将不予处理。
9、散拼行程不送水,请客人出发前自行准备。
10、行程中备注的自由活动时间,及客人在入住酒店后到第二天早上用早餐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需注意财产及人身安全,如发生特殊事件我社概不负责。如客人在旅途中主动退团,在此时间段发生特殊事件我社概不负责。
11、健康证明:本次旅游活动车程较长,旅游目的地医疗条件有限,请旅游者确定自身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行方可报名参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无行为控制能力或者患有急症病史的谢绝参团。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 无法判定旅游者的自身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旅游者在选择本次旅游服务或签订旅游合同时,即视为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没有问题,并确保能完成本次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自身疾病或自身原因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后果的,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条件下将尽力协助,但不承担责任。
12、旅游中注意事项导游会在车上或旅游途中给予多次口头提醒,请游客认真听取,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排警示规定。另18周岁以上公民有自主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不能自主判断此行为是否可行,请不要自作主张,及时咨询导游或履行辅助人。由于旅游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的损害,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避免或减少损害,但不承担责任。
13、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保险公司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旅游者自行缴费,即为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由保险公司对旅游者的意外伤害进行承保,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旅游者认真阅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具体条款并无异议后,可自行在保险公司购买或通过书面委托旅行社代为购买。保险责任以旅游者最终购买的保险产品约定为准,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旅游者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于自身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旅行社给予协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旅游者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旅游者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旅游者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14、 旅游者自行确定行程安排,在旅行社允许的前提下,旅行社根据旅游者要求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旅行社仅对其在预定旅游服务中的过错承担委托合同上的责任,而对于住宿、交通、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15、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但不承担责任。
16、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处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行程,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也可经与旅行社或导游协商,解除合同放弃后续行程,旅行社在扣除已产生和已损失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有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17、 旅行社尊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损失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18、旅游者在不影响行程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前提下,经旅游者要求或者与导游协商一致,可以自主选择增加旅游服务项目,但增加的旅游服务项目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游者需在《自愿增加旅游服务项目的证明书》签字确认。
19、旅游者可以选择旅行社为自己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门票)、娱乐、导服等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提前支付代订服务的费用和代办服务费用。因不可归属于旅行社的事由,委托代订服务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旅游者也应当向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报酬。旅行社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门票)、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律后果,直接归旅游者承受。代订服务后,旅游者个人原因取消的,旅游者承担损失,不可抗力原因的,旅行社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外其余现退客人。
20、旅游者在不影响行程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前提下,经旅游者要求或者与导游协商一致,可以自主选择变更旅游服务项目,但变更而带来增减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或退还旅游者。旅游者需在《自愿变更旅游服务项目的证明书》签字确认。为保障游客利益,任何增加、减少、变更项目在与旅行社工作人员(业务员、导游)口头确认后,请再与相关人员书面形式签字确认。未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的变更本社将不予受理。 |